江 南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文 件
江大校办〔2018〕 19 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学生学业辅导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 、各部门:
《江南大学学生学业辅导员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第 7 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
江南大学学生学业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构建融思想教育、学习指导、成长服务为一体的学生学习支持与促进体系,充分发挥学生朋辈教育在学习、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培养学生的自助能力、助人意识,营造优良的校园学习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对象
志愿利用业余时间为学业有困难的同学提供学习帮助和指导的我校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二、选拔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 学习成绩优异,学有余力。
三、选聘与管理
(一) 学院学生学业辅导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学校跨学院的学生学业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选聘。
(二) 选聘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的原则,各选聘单位须制定“学生学业辅导员聘用和管理考核办法” ,公开发布,并报学校备案。
(三) 学院的学生学业辅导员聘任计划和选聘人员名单由所聘学院提出,并及时报学校备案。
(四) 学生学业辅导员须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双重管理。
四、辅导与考核
(一) 学业辅导可通过一对一、一对多或小班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 按照学院(部门)“学生学业辅导员聘用和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 学校依照“学生学业辅导员聘用和管理考核办法”,不定期对全校学生学业辅导员工作进行督查。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每年组织优秀学生学业辅导员评选工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 南大学学生学业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4〕 3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