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院学生工作部门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院学生会生活服务中心配合学生工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必须通过学校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五)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同学优先享获得岗位的资格;
第六条 岗位设置及要求
一般包括本科生教务助理、研究生教务助理、办公室行政助理、团务工作助理、学生党务工作助理、心理工作助理、学风工作助理、资助工作助理、新媒体工作助理等,具体设置根据当年度学院岗位需求计划。
第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以无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4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江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件要求为准。